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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图书CIP的10个问题 2018/11/29 10:20:56

1.申报CIP数据,哪些项目是必填项目?

CIP数据的编制是以出版社申报的图书信息为唯一依据的,因此出版社申报CIP数据填报项目的准确和完整与否,直接影响CIP数据质量和工作效率。为了提高CIP工作效率,保证CIP数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,出版社申报CIP数据时,必须填报以下项目:

①书名。

②作者及著作方式。

③出版者及出版时间。

④内容提要。

⑤ISBN号、开本、定价。

另外,根据图书的实际情况而定,以下项目有则必报:

①书名中包含有副书名及说明文字;并列的其他文种书名。

②丛书名及丛书主编。

③附注内容。

④翻译图书的书名原文、作者(含国籍)和翻译者。

⑤重印图书必须同时填报1版1次时间和重印时间。

⑥其他反映图书信息和特征的相关项目(见CIP数据工作单和专用申报软件所列各项目)。


2.图书在版编目(CIP)数据内容提要的编写要求有哪些?

①学术著作(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):应综述图书所阐述或研究的基本问题、主要学术观点等;对书名中出现的新词语、新学科、不常见的专业术语、外文缩略语等在内容提要中要进行必要的说明或解释;如果图书的内容不易归纳,可以列出原书的主要篇目或目次;

②文艺作品:除了对内容进行介绍外,还必须介绍作品的体裁、作者生活时代和国籍;如果是文学作品,则必须说明是什么体裁(包括小说、诗歌、散文等);如果是书法技法或作品,则必须说明是什么书体(即行书、楷书、草书等);如果是绘画技法或绘画作品,则必须说明是什么画种的技法或作品(即山水画、人物画等);

③人物传记(包括回忆录、纪念文集等):要交代清楚被传人的国别、生平、职业等;

④个人的文集、全集:要先介绍该人的生平、职业,再介绍文集的内容;

⑤多卷书和丛书:除了要从整体上对多卷书和丛书的内容做一个全面概括外,还必须对其中的每一本书做单独介绍。


3.图书在版编目(CIP)数据由几部分组成,其标准格式是?

图书在版编目数据由4个部分组成,依次为:图书在版编目数据标题、著录数据、检索数据、其他注记。各部分之间空一行。

第一部分是图书在版编目标题,即标明“图书在版编目(CIP)数据”的标准黑体字样,其中“在版编目”一词的英文缩写“CIP”必须用大写拉丁字母,并加圆括号。

第二部分是著录数据。著录数据的书名与作者项、版本项、出版项等三项连续著录,丛书项、附注项、标准书号项均单独起行著录。

第三部分是检索数据。其排印次序为:书名检索点、作者检索点、主题词、分类号。各类检索点用罗马数字加下圆点排序。各类之间留一个汉字空。除分类号外,同类检索点用阿拉伯数字圈码排序。分类号不止一个时,各个分类号之间留一个汉字空,但不用任何数字或符号排序。书名、作者检索点采用简略著录法,即仅著录书名、作者姓名的首字,其后用“…”表示。

第四部分是其他注记,内容依据在版编目工作需要而定。

标准印刷格式:


4.图书在版编目(CIP)数据的印刷中存在哪些问题?

①图书在版编目(CIP)数据4个部分之间没有按要求空一行;

②“图书在版编目(CIP)数据”字体没有以黑体印刷;

③同一部分回行的时候没有突出两个汉字;

④图书在版编目(CIP)数据没有印在标准指定主书名页背面的中部位置等。


5.怎么理解图书在版编目(CIP)数据中的出版时间?

图书在版编目(CIP)数据中的出版时间指的是图书预计要印刷出版的时间,不是数据申报或填报的时间。


6.重印书是否要制作图书在版编目(CIP)数据?

重印书制作图书在版编目(CIP)数据分三种情况:

①如果重印书以前没有申报制作图书在版编目(CIP)数据,则再次印刷时应当申报图书在版编目(CIP)数据。申报的时候应当分别填报一版一次出版时间和重印时间;

②如果以前申报制作了图书在版编目(CIP)数据,则不需要再申报。把重印时间加在原出版时间后边,用括号括起,其他内容都不变;

例:2009.3 (2013.5重印)

已申报过CIP数据的图书多次重印时,原出版时间后面用括号括起的是最新的重印时间,如某书2003年10月初版时申报CIP数据,2004年10月和2005年10月先后重印两次,则2005年10月重印时,CIP数据出版时间正确的形式是:2003.10(2005.10重印)。这里,要特别强调一点,图书无论重印多少次,CIP数据的核字号不能改动,包括其中暗含的年份数字。

③已做过图书在版编目(CIP)数据的重印书,定价发生了变化,不需重新申报。


7.最终出版前,图书项目有调整,出版社可以自行对CIP数据进行修改吗?


不可以。CIP数据的制作有非常高的专业性,出版社在项目调整后一定要及时通知CIP中心,由CIP中心的专业人员分析判断后,告诉出版社如何修改,并同时修改CIP中心的数据库。

出版社在图书项目调整后如果未经CIP中心许可就自行修改CIP数据,会导致出版社印在图书上的CIP数据与CIP中心数据库中的原始记录不相符,印在图书上的CIP数据将不受到承认和保护,在出版社的利益受到损害时,将会给出版社带来不必要的麻烦。


8.常见的图书在版编目(CIP)数据核字号擅自改动行为有哪几种?



①图书跨年度申报时,改动图书在版编目(CIP)数据核字号中的年份;

②制作了图书在版编目(CIP)数据,但将丛书的核字号都改成相同的;

③丛书中的一部分图书申报了图书在版编目(CIP)数据,没申报的就仿制图书在版编目(CIP)数据自编核字号;

④图书重印时,改动图书在版编目(CIP)数据核字号中的年份。


9.出版社申报CIP数据后,图书因故未出时,应当怎么办?



①申报CIP数据后,图书因故没有出版,出版社必须及时告知CIP中心,撤销该书CIP数据,同时废止该书核字号,出版社不得将该书CIP数据和核字号挪作他用;

②出版社再次使用该ISBN号出版其他图书时,必须重新申报CIP数据,CIP中心将为新书编制新的CIP数据,并赋予一个新的核字号。


10.哪些图书可以不适用CIP标准?



图书在版编目数据(CIP)标准实施范围:一般情况下,凡是装订成册并配有国际标准书号(ISBN)的图书,均应实施图书在版编目数据(CIP)标准。

但是下列范围的图书不包括在内:

①中小学课本、教材、练习册及假期作业(不含中小学教学参考书);

②低幼读物(不含幼儿园教师用书及家长辅导用书);

③小于64开本(含)的连环画册;

④未装订成册的图片、画页、散页画辑、明信片、知识卡片、歌片、曲谱、字帖、地图、游览图、教学挂图、年画等;

⑤单种印行的各种技术标准、规程、规范(不含汇编本及使用说明);

⑥笔记本形式的手册,如纪念册、效率手册等;

⑦各种形式的挂历、台历等。



来源:中国版本图书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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